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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除應符合第三條所定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者,其各層投資架構之自然人股東直接、間接持有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合計超過百分之十或對保險公司具控制能力者,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十一款或其他有違誠信、正直之情事。
二、財務能力足以因應未來三年增資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