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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應於每月五日前,填具申報表(附表八),將上月份持股之變動情形通知該保險公司,並由該保險公司彙總後於每月十五日前向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網站傳輸申報並公告。
前項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填具申報表(附表九)通知該保險公司。該保險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後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網站傳輸申報並公告。
前二項申報作業,得委託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單一股東百分之百持股之保險公司,不適用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