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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八日修正之第 5~7、9~12、14、15、17、20、29、30-1、39  條條文及第 15 條條文之格式 A、B 、第 19 條條文之格式一~四、格式五-三、第 29 條條文之格式六-三~六-十四、格式六-十八~六-三十六、格式七-三~七-八、七-十二~七-二十、格式八-一~八-六、八-十一~八-二十二、第 22 條條文之格式十五、十六、第 23 條條文之格式十七、十八,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
2.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第 20 條第 9  款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保險業應就其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情形加以檢討,並就其變動原因加以分析。其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事項: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格式十七)
二、財務績效:分析最近二年度繼續營業部門損益之構成項目及影響其增減變動之重要交易、非交易事項及經濟環境之變動。當收入或成本有重大增減變動時,並說明變動發生之主要原由。若營運政策、市場狀況或其他內外在因素已發生或預期將發生重大之變動,致使繼續營業部門之收入或費用發生重大之增減變動者,應說明其事實及影響。(格式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