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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之第 5、13、17、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係指下列評等機構之等級:
一、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之 A 等級。
二、貝氏信用評等公司(A.M. Best Company) 之 A 等級。
三、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之 A2 等級。
四、惠譽公司(Fitch Group) 之 A 等級。
五、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之 twAA+ 等級。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信用評等機構所評定之相當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