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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保險業服務中心之名稱應表明其所隸屬之保險業,並應於服務中心處所門首表明服務中心之標示。
保險業服務中心應置主管一人,其除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規定外,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保險業工作經驗四年以上,並曾擔任保險業主管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保險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保險業主管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業經營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保險業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