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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監管人或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或接管:
一、受監管或接管保險業之財務及業務已恢復正常營運。
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監管或接管之目的。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終止監管或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