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監管人或接管人應按月向主管機關陳報受監管或接管保險業財務及業務狀況,並適時陳報流動性狀況。
監管人或接管人發現受監管或接管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報告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處理:
一、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事。
二、對監管人或接管人所提意見或所為之處置未配合辦理。
三、其他有損受監管或接管保險業本身、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債權人利益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