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公會對下列情事,除應為適當處置外,並應報本會備查:
一、公會之會員代表發生依法令不得擔任公會負責人之情事。
二、會員入會或退會。
三、對會員違反法令、公會章程、自律規範或決議之處置事項。
四、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行辦理或申報之事項。
前項除第二款應於每季終了一個月內彙總向本會申報外,其餘各款之事項,應於事實發生或處理完成後十五日內向本會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