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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投資未上市未上櫃及私募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保險業投資第三條及第四條有價證券前,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購買該等有價證券之處理程序,報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前項處理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資方針及策略。
二、權責單位及授權範圍。
三、風險監控管理措施。
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得由負責人於其授權範圍內同意第一項處理程序,不受第一項董事會決議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