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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投資未上市未上櫃及私募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有擔保公司債:限以金融機構為保證人之公司債。
二、信用評等機構:指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Standard & Poor'sCorp.、FitchRatingsLtd.、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三、發行人:指辦理募集或私募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四、公開發行:指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