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最近五年內曾因故意犯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擔任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核保、理賠人員;已擔任者,應予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