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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簽證精算人員每年應就下列事項依金管會指定之日期向金管會提出簽證報告:
一、保險費率之釐訂:
簽證精算人員應就簡易人壽保險業務,定期檢視其尚在銷售中之商品費率。如其未具公平性、合理性或適足性時,應提出適當之修正費率或其他可行之處理措施。
二、各種準備金之核算:
簽證精算人員除應確定中華郵政公司提列之各種準備金不少於法定最低要求外,並應合理確保其數額足以因應其保單未來之給付所需。如有不足,簽證精算人員應向中華郵政公司建議相關之因應措施。
三、保單紅利分配:
中華郵政公司之簽證精算人員應於每年作分紅保單之紅利分配前,建議適當之保單紅利分配方式。
四、投資決策評估:
簽證精算人員應就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投資對其資產與負債之配合及影響,提供專業分析及意見,予其訂定投資決策之參照。
五、清償能力評估:
簽證精算人員每年應以不同假設之經濟條件及環境,評估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財務清償能力。
六、其他經金管會指定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