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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受要保人之委託代收轉付保險費者,應保存收費紀錄及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影本。
前項應保存文件之期限最少為五年。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