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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處罰機關對於依前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事件,應將該通知單收繳附卷。但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之方式繳納者,不在此限。
前項事件,汽車所有人已親自或委託他人到案,而處罰機關尚未收到原舉
發機關移送之案件者,處罰機關得收繳其應繳納之罰鍰,製給收據予以登
記,並在通知聯正面空白處加蓋「罰鍰收繳」戳記及收款人印章,俟該案
件移到時再行併案處結;汽車所有人已依前條規定繳納罰鍰,處罰機關尚
未收到移送之案件者,應先將罰鍰暫予登記,俟案件移到後再併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