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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違反本保險事件,於汽車所有人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機關經裁決後,應
宣示裁決內容,於宣示時一併告知訴願程序,且記載於裁決書。
違反本保險事件,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不依通知限期到案
,經處罰機關逕行裁決者,得不宣示。但應依前項及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
於裁決書載明應記載事項,並送達受處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