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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財產保險公司因前二條規定經廢止經營本保險之許可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經營許可。
財產保險公司擬申請復業時,應敘明理由並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重新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