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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正,或專案檢查其經營本保險業務之狀況:
一、本保險自留滿期純保費損失率最近二年每年均逾百分之一百,且由低而高排名每年均排名後百分之三十。
二、最近年度本保險純保費收入較前一年度增減逾百分之三十。
三、最近年度本保險特別準備金餘額較前一年度減少逾百分之二十。
四、其他有礙健全本保險經營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