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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全文 13 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持有之資金,除攤銷後成本、應收未收及依法墊付者外,應帳列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並按公允價值衡量後之金額填報。但以存款方式存放於金融機構及投資日起三個月內到期或清償之資金,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資金,指本保險之各種準備金、應付款項、暫收及待結轉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