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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保險人應於本保險契約成立後,將載有保險條款之文書及保險證交與要保人。
本保險契約內容有變動者,應以批單更正之,必要時並得換(補)發保險證。
汽、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過戶換(補)發保險證作業如下:
一、汽車過戶時,汽車所有人得選擇下列方式辦理:
(一)新汽車所有人得另訂立一年期新契約,原保險契約辦理終止。
(二)新、原汽車所有人同意直接辦理移轉程序,保險人換(補)發新保險證交予新汽車所有人辦理車輛異動手續。
二、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過戶時,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得選擇下列方式辦理:
(一)新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另訂立新保險契約,原保險契約辦理終止。
(二)新、原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同意直接辦理移轉程序,保險人換(補)發新保險證交予新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辦理車輛異動手續。
(三)依主管機關實施之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權益轉移通知書辦理,保險人收到資料後將補發轉移批單或保險證寄予新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