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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 6、7、13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保險商品應揭露或記載下列事項:
一、保險商品之文號及日期:
(一)初次送審之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及日期。
(二)有涉及費率、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條款變更之最近一次核准、核備、備查文號及日期或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日期與所依據修正之法令文號及日期。
(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或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者,並需列載最近一次保險業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文號及日期。
二、契約條款。
三、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四、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二者之關係式及解約金計算公式,並選取至少一個代表年齡分別列示其各保單年度末之金額例表。
五、保單紅利之計算公式、相關說明及分紅保單紅利。
六、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之規範。
七、契約轉換規定及限制。
八、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拒保之範圍。
九、保險費墊繳之方式。
十、保單借款條文及借款利率之決定方式。
十一、繳費方法及優惠方式。
十二、預定附加費用率:包含個人集體投保彙繳保件、高保額保件之計算方式或原則,並得以投保年齡組距方式揭露。
十三、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十四、各保險商品成本分析。
前項各款事項應於事實發生或於內容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