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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 6、7、13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業務概況應記載最近三年度之下列事項:
一、市場占有率:以總保費收入對全體人身保險業當年度總保費收入之比率計算,並應另按新契約及有效契約予以區分列示。各險別之市場占有率,併準用上開方式分別計算列示。
二、各險別之保費收入及保險給付。
三、準備金:責任準備、未滿期保費準備、特別準備及賠款準備。
四、業務員第十三個月定著率。
五、人壽保險個人保件新契約平均保險金額。
六、人壽保險個人保件有效契約平均保險金額。
七、人壽保險個人保件新契約平均保險費。
八、人壽保險個人保件有效契約平均保險費。
九、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受理申請評議案件(含理賠及非理賠申請評議件)之申請評議率及平均處理天數。
十、理賠訴訟件數及其對申請理賠件數之比率。
十一、理賠延遲給付件數及其對理賠總件數之比率。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各險別,指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之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事項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第九款事項應於每年四月底前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