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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負債與非流動負債應予以劃分。
負債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償付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
償付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表表達或附註揭露。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流動負債:財產保險業因營業而發生之債務,預期將於正常營業週期
中清償者;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之負債;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
個月內清償之負債;財產保險業不得無條件延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
十二個月清償之負債。
(一)短期債務:係各項短期債務,包括向銀行短期借入之款項、附買回
條件債券及其他短期借款。
   短期債務應依借款種類註明舉借目的是否符合保險法相關規定,保
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
價值及原提供擔保品時報經本會核准之文號。
  向金融機構、股東、員工、關係人及其他個人或機構之借入款項,
應分別註明。
   附買回票券負債係財產保險業經本會許可,因資金運用目的,而委
託金融機構發行短期票券所生之短期債務。
   應付商業本票及附買回票券負債應按現值評價,其折價科目應列為
應付商業本票及附買回票券負債之減項。
(二)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流動:係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2.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
    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負債。
   下列金融商品應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1.其發生主要目的為近期內再買回。
2.其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商品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
 顯示近期該組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除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性商品金融負債。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平價值衡量。屬股票及存
   託憑證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者,其公平價值係
   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並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
   流動者應改列長期負債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非
   流動。
(三)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負債-流動: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
具之衍生性金融負債,應以公平價值衡量,並應依被避險項目之流
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長期負債項下避險之衍
生性金融負債-非流動。
(四)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係持有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
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或興櫃股票連動並以該等股票交割之衍
生性商品負債。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
長期負債項下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非流動。
(五)應付票據:係應付之各種票據。應付票據應按現值評價。但因營業
而發生,且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面值評價。
   因營業而發生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應分別列示。
  金額重大之應付銀行、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得不列為
流動負債,但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六)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係因直接簽單業務發生之應付未付賠款與給
付非屬賠款準備屬之。
(七)應付再保賠款與給付:係因分進再保業務應攤付之再保賠款與給付
屬之。
  應付再保賠款與給付應依分入再保合約及其未達期間以合理有系統
之方法妥為估計。
(八)應付佣金:係因直接簽單業務,依權責發生制應付之佣金、代理費
、手續費皆屬之。
(九)應付再保業務款項:係決(結)算時估計之應付分出再保業務款項
淨額(即對於再保未達帳之再保費支出與再保佣金收入等相關科目
以淨額表達之)。
應付分出在保未達帳之估計,應於決(結)算時按合理且有系統之
方法予以估計。
(十)應付再保往來款項:係凡決(結)算時應付各同業間因分出入再保
業務發生之相互間往來款項屬之。
  列入本科目之交易金額,以截至決算日已到達之分入帳單或已發出
之分出帳單所載為限。
(十一)其他應付款:係不屬上列(六)至(十)之其他應付款項,包括
應付所得稅、各項費用、利息、股息紅利及其他等。
  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
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
  每期結算損益時,根據課稅所得計算之預計應納所得稅,應列為
流動負債。
  其他應付款中超過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或
對象分別列示。
(十二)其他金融負債-流動:係未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之金融負債,
應列為其他金融負債,並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
動者應改列其他金融負債-非流動。
    流動負債項下金融負債金額達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
    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財產保險業對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之金融負債若於資
    產負債表日後,始完成長期性之再融資或展期者,仍應列為流動
    負債。
(十三)預收款項:係預為收納之各種款項,如預收保費或提供勞務之預
收定金等。預收款項應按主要類別分列,其有特別約定事項者並
應註明。
(十四)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係指目前狀況下,可依一
般條件及商業慣例立即出售,且高度很有可能於一年內完成出售
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十五)其他流動負債: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負債。包括遞延所
得稅負債-流動。
  以上各類流動負債,其金額未超過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得
  併入其他流動負債內,包括遞延所得稅負債–流動、代收款項、暫收
  及待結轉款項。
二、長期負債:係到期日在資產負債表日十二個月以上之負債。包括土地
增值稅準備及應計退休金負債等。長期負債項下金融負債達長期負債
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一)土地增值稅準備:係土地經按公告現值重估增值所提列之土地增值
稅準備。
(二)應計退休金負債:係年度之淨退休金成本預計一年內不支付或提撥
者及為使期末退休金負債達最低退休金負債所補列之金額。
(三)特別股負債-非流動:係發行符合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公報規
定具有金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特別股負債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流動者應改列特別股
   負債-流動。
三、營業及負債準備:係為營業及負債提列之各項準備。
(一)未滿期保費準備:係決﹙結﹚算時,依照保險法、保險業各種準備
   金提存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尚未滿期之保險費作為
   責任準備者。
(二)特別準備:係決﹙結﹚算時,依照保險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
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特別準備者。
(三)賠款準備:係決﹙結﹚算時,依照保險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
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賠款準備者。
(四)責任準備:係其他於決﹙結﹚算時,依照保險法、保險業各種準備
金提存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準備。
(五)保費不足準備:係決﹙結﹚算時,依照保險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
提存辦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之規定,提存之保費不足準備者。
(六)營業損失準備:係就保險業調降營業稅金額扣除當期轉銷之逾期債
權及應提列備抵呆帳額後之餘額,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存之準備。
(七)其他準備:係經主管機關規定提存,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準備者

  其他準備金額超過營業及負債準備總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分別
  列示。
四、其他負債: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包括遞延所得稅負債-非
流動、存入保證金、存入再保責任準備金、信託代理及保證負債及其
他什項負債等。
  存入再保責任準備金係因分出再保業務,依據再保合約規定各接受分
  出同業存入之履約保證金。
  其他負債金額超過負債總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