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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財產保險業除按本準則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另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
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編列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
定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