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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財產保險業依本準則規定編製之財務報告及合併財務報表,應先委經會計
師簽證(核閱),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提報主管機關,本國財產保險業並
應於提經股東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