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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財產保險業應揭露最近五年度下列之財務資訊:
一、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格式十四)
二、重要財務比率分析。(格式十五)
三、其他足以增進對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或其變動趨勢之瞭解
的重要資訊(如匯率變動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