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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財產保險業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
,釐訂其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分別訂定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表。
四、會計科目、會計簿籍、會計憑證。
五、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六、其他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規定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