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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保險業辦理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時,應即查明放款有無依據法令及保險業規章辦理,如經查明已依放款程序辦理,且無違法失職情事者,免予追究行政責任;如有違失,由保險業依其分層負責及授權情形考核處分,涉及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