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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結匯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外國保險業新台幣再保險費申請結匯,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應在指定銀行開設新台幣再保險費專戶。
二、新台幣再保險費收入,應由本國保險業於每季終了三個月內存入該外
國再保險業之新台幣再保險費專戶。賠款及有關費用則自該專戶撥付

三、新台幣再保險費收入,於支付賠款及有關費用後,其餘額得申請結匯
,收入不敷支付時,由承保之外國保險公司,自國外匯入並結售為新
台幣支付之。
四、外國保險業向中央銀行外匯局申請結匯,應由本國原分保公司代辦申
請手續。
五、新台幣再保險費應按季結算 (一年分四季) ,應由本國原分保公司於
每季終了六個月內檢具連續編號之再保險帳單暨有關明細表 (格式如
附件一、二) 先向中央再保險公司申請核發「保險業申請再保險費結
匯簽證單」格式 (如附件三) ,並於簽證單核發後一個月內向中央銀
行外匯局申請結匯,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