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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結匯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國保險業承保C&I或CIF出口物資外幣海上保險,其保險費不得收
取新台幣,應由出口商憑保險費帳單及輸出許可證向指定銀行申請,由指
定銀行於承做押匯時以外幣代扣保險費並於卅日內轉存該保險業有關外幣
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