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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應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向香港或澳門保險主管機關提出設立申請。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內向香港或澳門保險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於提出申請後六個月內未經香港或澳門保險主管機關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在前項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