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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保險業,應依本辦法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參股投資,僅得由大陸地區保險業或其陸資保險業擇一辦理,並以一家臺灣地區保險業為限。
第一項所定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及參股投資事項,並應依本條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