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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代表人辦事處之工作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其限期提報工作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