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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核保及理賠人員資格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標準發布生效前已取得保險業之核保與理賠人員資格證書者,視為已具
備本標準之資格。
本標準發布生效前已取得保險業助理核保或助理理賠人員資格證書者,於
實際繼續協助執行核保、理賠業務滿二年時,視為已具備本標準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