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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核保及理賠人員資格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保險業核保人員,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曾修習保險相關學科合計
一百二十小時以上,並實際協助處理核保業務四年以上,而其中至少
一年係在國內從事者。
二、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實際協助處理核保業務
五年以上,而其中至少一年係在國內從事者。
三、曾任保險業理賠人員,並在國內實際協助處理核保業務一年以上者。
四、取得國內外保險學會、保險研究機構或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並具聲譽卓
著之保險專業機構授與相當於保險業核保人員之資格,並在國內實際
協助處理核保業務一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