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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外國保險業得經主管機關核准,移轉全部或部分在中華民國所訂立之保險契約予其他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
外國保險業移轉在中華民國之全部保險契約時,視為停止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