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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委員會之掌理事項如左:
 一 關於本基金繳存金額之核計及繳款期限之決定事項。
 二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款及第二款對保險業之貸款案,
其金額、期限及利率等之審議。
 三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三款保險業失卻清償能力後,其被
   保險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未能獲償之部分,得向保險安定基
   金請求償付事項之審議。
 四 依第十三條規定,對貸款之保險業派員輔導並協助經營事項之審議
   。
 五 其他有關保險安定基金管理及運用事項之核定。
 六 其他經財政部指定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