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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及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應各設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
,由財政部聘任左列人員組成之,任期三年,任期內因故改聘或因職務變
動改聘者,其任期以任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 財政部代表一至三人。
 二 保險業代表四至六人。
 三 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四至六人。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