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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由各人身保險業自八十二年元月一日起按總保險費收入
之千分之一提撥。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總額暫訂為新台幣四十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