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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財產保險安定基金,由各財產保險業自八十二年元月一日起按總保險費收
入之千分之二提撥。
財產保險安定基金之總額暫訂為新台幣二十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