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保險安定基金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款規定貸款予經營困難之
保險業,得派員輔導,並協助其經營。
保險安定基金為執行前項輔導及協助保險業經營之業務,得委聘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