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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提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並遵照委
員會決議,秉承主任委員之指示處理委員會之經常事務。
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分部辦事,聘任人員辦理有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