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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保險業副總經理、協理及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保險業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保險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保險業本公司(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保險行政或監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九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保險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保險業本公司(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數位經濟、財務會計或人力資源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十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五、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業經營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保險業務,並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具備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資格者,應以擔任其專業領域之職務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