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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保險公司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財政部應廢止其設
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財政部核准者
,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