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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二個月內繳足所認全部股款
,其公開招募股份者,並應於上述期限內依規定申請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證期會) 核准公開招募股份,並副知財政部保險司。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或申請公開招募未經證期會核准者,財政部得廢止其許
可。但有正當理由,在前項期限屆滿前得申請財政部延展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