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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為適應輸出貿易之需要,輸出保險之種類,定為下列十種:
一、輸出融資保險
二、託收方式 (D/P、D/A) 輸出保險。
三、中長期延付輸出保險。
四、海外工程輸出保險。
五、海外投資保險。
六、中長期匯率變動保險。
七、普通輸出保險。
八、記帳方式 (O/A) 輸出保險。
九、中小企業安心出口保險。
十、信用狀出口保險。
前項保險,輸出入銀行基於經營之需要,得訂立綜合保險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