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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本保險以輸出匯票金額為保險價額。但輸出匯票金額大於輸出貨物總價時
,以輸出貨物總價為保險金額。
政治危險之保險金額得為保險價額百分之百;信用危險之保險金額以保險
價額百分之九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