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規則所稱政治危險,係指因下列事故致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失者:
一、輸出目的地政府實施禁止或限制外匯交易或貨物進口。
二、輸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發生戰爭、革命、內亂或天災,以致中止外匯
交易或貨物進口。
三、輸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以外,與本保險所承保之交易有關之政府實施
禁止或限制外匯交易。
四、輸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以外,與本保險所承保之交易有關之國家或地
區發生戰爭、革命、內亂或天災,以致中止外匯交易。
五、輸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以外,與本保險所承保之交易有關之國家或地
區發生戰爭、革命、內亂或天災,以致輸出貨物中止運輸至目的地。
輸出入銀行承保前項政治危險之責任範圍,得依交易付款條件增減之,並
載明於保險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