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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因下列任一情事所致之損失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要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權益受讓人或該等人之代理人或受僱人之
故意或過失以致發生損失者。
二、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或過失,對於所提出之文件有應記載事項
而未予記載或記載不實者。
三、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或過失,未告知事實或告不實者。
四、除前三款規定外,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險契約之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