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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本保險之保險價額依下列方式訂定之:
一、股份或持分之保險價額,以被保險人匯付被保險之投資企業作為投資
股份或持分之金額為準。
二、股息及紅利之保險價額,以前款保險價額之百分之十為準。保險金額
以保險價額百分之八十五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