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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因下列情事之一所致之損失,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讓人,或其代理人或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
者。
二、輸出貨物發生毀損滅失所致者。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險契約之規定者。